原标题:【以案释法】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这样判!
引言
生活中,夫妻一方基于维系婚外关系的目的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第三者”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该第三者应否返还财产?近日,永善法院审结了一起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恋情关系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A诉称,其与第三人C是夫妻关系,C与被告B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从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C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被告294965.66元。原告认为,其与第三人C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C将其与原告的共同财产非法赠与被告B的行为应属无效。请求判决被告B返还原告财产294965.66元。
被告B辩称,2016年她与C认识后同居,并于2018年1月16日生育长女,2022年2月22日生育次女。C从2019年至2022年向她转钱均是属于给女儿的抚养费,不应当返还原告。且自2020年至2022年,她也通过微信向C转款137600元。
法院认为
裁判结果
经审理,永善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B返还原告A与第三人C夫妻共同财产147065.6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坚守底线不逾矩,这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要求。夫妻共同财产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承受家庭负担、进行生产和日常消费的重要保障。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又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赠与行为既会被认定无效,该夫妻一方及婚外“第三者”也会因此而遭受唾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源|@永善法院
文|杜义 邹清
图|来源网络
编辑|黄钰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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